原告北京万生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生人和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国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盈公司)、被告大庆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金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生人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廖**,被告国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福瑞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生人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国盈公司向万生人和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13435.54元;2.请求判令国盈公司向万生人和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损失(以1013435.54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0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国盈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起国盈公司向万生人和公司采购霾星人鼻用空气过滤器、霾星人鼻用空气过滤器滤芯等产品。2019年、2020年万生人和公司与国盈公司签订年度《一级商业协议书》。截止至2020年12月21日,国盈公司欠付万生人和公司货款累计欠款金额达1013435.54元。经万生人和公司多次催要,国盈公司均未予清偿。国盈公司行为已严重违反《产品经销协议》和《一级商业协议书》约定,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国盈公司应立即偿还万生人和公司货款,并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万生人和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万生人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盈公司辩称,国盈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实际欠付万生人和公司货款的债务人为福瑞邦公司。万生人和公司和国盈公司双方既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代理关系。从2018年1月万生人和公司开始在大庆地区销售霾星人空气过滤器系列产品。万生人和公司授权其工作人员武洪君与大庆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商大庆长春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大庆市百姓康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医药商店、大庆民之生医药有限公司等企业洽谈霾星人...(本文书还有7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