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上诉人陕西原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置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债权转让协议》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已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已发生效力,至此上诉人即取得转让债权,协助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系被上诉人的附随义务。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债权转让对价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案外人赵**,被上诉人不再对上诉人享有转让对价请求权,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并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
原置公司答辩认为,本案基础是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有先后履行顺序,当日又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由案外人赵**支付对价,但是赵**明确表示拒付,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三方协议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关于不能解除的约定是无效的。
原置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反诉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被上诉人并未支付对价;又签订《...(本文书还有5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