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单**、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声称其在南京东方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有关系,能*原告在该公司取得出租车承包经营权,原、被告遂于2012年11月17日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东方公司为原告租用出租车经营权;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4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若被告不能完成服务事项,应全额退还服务费。双方口头约定,购车款由原告另行支付。签订服务协议后,原告付给被告服务费4万元。2012年12月4日原告交给被告购车款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轿车事宜,被告承诺于2013年1月10日向原告交车。至2013年1月10日,被告未能交车,于**原告出具一份说明,承诺2013年3月份开始在东方公司为原告办手续并向原告交车,若未交车,全额退款。因被告2013年3月仍没有向原告交车。2013年4月15日,...(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