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左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被告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1379元及相应银行利息(从200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7年6月在原告处购买人工宝石,货款22379元,约定一个月付完货款。然而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付款,后补写欠条一份,经原告多年多次催讨,被告分别于2018、2020年底各付500元,余下欠款拒不偿还,多次联系被告拒不回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左永峰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原告称被告分别于2018年、2020年底各付50...(本文书还有2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