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隧道公司)、陕西信兴铁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中交一公司、中交隧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被告信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中交一公司、中交隧道公司、信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400元;2.中交一公司、中交隧道公司、信兴公司依法支付年假未休工资4634.48元;3.中交一公司、中交隧道公司、信兴公司依法支付2020年2月拖欠工资4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中交一公司、中交隧道公司、信兴公司承担。审理中,霍**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计算方式为月平均工资4200元/月×12月;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计算方式为月平均工资4200元÷21.75×2倍×12天(2020年应休年休假共计是10天,截止2021年3月25日折合有效工作日为2天,合计12天)。另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由信兴公司承担责任,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由中交一公司和信兴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霍**于2009年10月入职中交隧道公司,担任小车司机,自入职起至2012年1月期间被安...(本文书还有5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