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乌鲁木齐兴国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国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乌鲁木齐兴国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交物业费14,550.41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合计:14,550.41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30日,原告购买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上海紫园**号楼**单元**室接受被告公司的物业服务,购买房屋之前开发商宣传电梯可以直达负**楼地下车库,并且**楼可以使用电梯,购买后才发现电梯只能到达**楼不能到达地下车...(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