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于2021年6月26日裁定转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155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支付购房首付款,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2万元,被告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如逾期偿还借款的,被告按每逾期一天,按照每期未偿还款项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原告于2016年3
月17日按约定将7...(本文书还有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