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荣城************(以下简称荣城宅配)与被告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城宅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城宅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廖**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及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3月3日雇佣被告廖**担任厂长,原告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廖**约定每月劳务费6500元,做事时间由被告廖**自行决定2022年4月27日下午,被告廖**到宜章安装完货柜后,吃完晚饭驾驶原告的车辆返回资兴,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本文书还有1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