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荣城************(以下简称荣城宅配)与被告曹**、曹**、曹*、刘**、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城宅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曹**、曹**及被告曹**、曹**、曹*、刘**、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城宅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曹*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及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4月1日雇佣被告亲属曹*做木工在此期间原告及法定代表人支付曹*的劳务费按曹*做事的时间结算,做事时间由曹*自行决定2022年4月27日下午,曹*到宜章安装完货柜由于未随从运输货柜的货车返回,曹*与廖名勇等人在宜章吃完晚饭搭乘廖名勇驾驶原告的车辆才返回资兴当晚...(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