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东宁市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邹**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宁镇××单元××室和东宁市××单元××室产权登记手续;2.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房屋总价值557613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拆迁原告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住院部南侧自建房屋,其中有照房面积137.42...(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