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闵**、李**、王**、刘**、陈**、马**、张**、郑**、陈**、王**明(以下简称闵**等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三峡支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孚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闵**等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案涉宜昌农银高保字201...(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