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邹**、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郑**及其与被告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19265元(38530元/年×5年×10%);2.判令二被告支付护理费74889.6元(定残前:31089.6元,2022年1月27日至定残日2022年8月18日,即55626元/年÷365天×204天;定残后43800元,2022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即120元/天×50%×2年);3.判令二被告支付营养费1000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5.判令二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21600元(住院216天×100元/天);6.判令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7.判令二被告支付鉴定费1335元;8.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原告行走到柳*市××道××号××大楼前,被被告邹**驾驶着一辆老人电动助力车从身后撞到。事故发生后,原告被路人拨打的120救护车送至柳*市人民医院救治。治诊断为...(本文书还有5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