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后续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57000元,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月息按2%计算。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该借款已经到期,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袁**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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