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被告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9749.80元。事实和理由:梧州市西环***小区安置住房二期工程由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通过公开招标确认原告中标,双方于2009年10月12日签订了《梧州市西环***小区安置住房二期工程bt建设项目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梧州市11.57万㎡安置住房工程地基基础**房屋结构、建筑装修、水电安装、消防、电梯、避雷工程;不含道路、绿化、外部管网及公辅设施;具体施工内容以bt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完成***小区7#至15#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任务,以及4#、5#楼负**层及地下车库通风工程。其中7#至15#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结清相关款项,但对于4#、5#楼负**层及地下车库通风工程,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根据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由第三方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通风工程审计结论》显示***小区地下车库及4#、5#楼负**层通风工程结算造价为493390.51元(不含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本文书还有5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