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毕**、战世俊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步**,被告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战世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烟台市芝罘区海上养殖户,2020年5月8日晚,因被告加固网箱措施不到位,当晚大风经被告网箱移位将原告的网箱撞毁,经东口村村委会调解人员调解,两被告自愿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但被告仅赔偿了2万元后未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赔偿38万元。
毕**辩称:一、原告没有涉案海域的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证,其无权在涉案海域从事养殖生产,其养殖不合法,不应受法律保护。二、原告的损失不是...(本文书还有2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