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程**、凌*与被告曹**、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宜章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原告李**、程**、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李**,被告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程**、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808498元(总损失988498元,扣除三被告已经赔偿的180000元,还应赔偿80849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曹**所有的位于宜章县××镇××村××组的茶油农场厂前坪需做水泥坪,将该工程交给了被告李**施工。被告李**即雇佣了李**、李**、李**等人及三原告的亲属李*某为其做工。李*某负责运输水泥坪所需的水泥。2022年1月22日中午时分,李*某在茶油厂前坪卸货时被电击身亡。李*某系在提供劳务时受害身亡,被告李**作为李*某的直接雇佣者,也是施工现场的指挥者与组织者,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作为李*某的实际雇主,对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害行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郴电宜章公司作为事发现场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及管理义务人,明知事发现场的高压电线距离地面仅5.3米,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消除,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迎春镇人民政府调解,三被告各赔偿了三原告各项损失60000元,但对其他费用,三被告拒绝赔偿。事故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遂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曹**辩称:李*某的死亡与我没有任...(本文书还有6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