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连云港好美家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好美家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于分别于2022年8月1日、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期间,原告(反诉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好美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期间,原告(反诉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及何*,被告好美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2月、6月、7月、8月30日的租金,6个月×1283元/月=7698元;2.判令被告2022年9月30日起,之后的租金按合同约定支付;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委托出租合同...(本文书还有2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