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方**、李**、广*青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被告方**、广*青松投资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方**、李**、广*。-2-
青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邓**借款本金20万元;2、被告方**、李**、广*青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借款利息238689.59元给原告邓**(利息计算: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以后直计至被告还清借款债务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方**、李**系夫妻...(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