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告的医疗费人民币4,537.33元(以下币种同)、交通费781.50元、摩托车维修费2,000元、误工费41,619.44元[年收入88,136元/12月×150天=36723元;年假14.5天×(88,136元/12个月/总年假21.75天=4,896.44元]、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衣物损失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20元/天×7天)、鉴定费1,950元、后续误工费7,344元(88,136元/12月×30天)、后续护理费900元(60元/天×15天)、后续营养费用600元(40元/天×15天)、律师费10,000元,...(本文书还有3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