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华**、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华**、被告孙**、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告的医疗费人民币7,058.37元(以下币种同)、交通费866.50元、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180天)、护理费5,400元(60元/天×90天)、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衣物损失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20元/天×11天)、鉴定费1,950元、残疾赔偿金211,848元(52,962元/年×20年×0.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分别由被告孙**承担10%、被告华**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3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