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重庆格诺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欧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格诺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原告作为股东,与案外人彭*、赖**成立了重庆格诺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原告将持有的被告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案外人郭**,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公司印章及所有资产全部移交给案外人郭**,并退出公司的管理经营。由于案外人郭**一直未按《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做出(2021)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了股权转让的效力,判决案外人...(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