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斗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黄**向金斗公司支付货款17万元;三、驳回金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本案的客观事实如下:1.2021年10月20日,黄**支付金斗公司的员工李*1万元定金用于购买挖掘机,双方约定:挖掘机的价格为22万元,其中首付6万元,余款16万元分18个月供完。随后,黄**询问金斗公司挖掘机是否带炮头,金斗公司回复,22万元是不带炮头和**的,带炮头和**是需要加1万元的,带炮头的挖掘机价格为23万元。黄**则与金斗公司的员工李*确认要带炮头的,同意成交价为23万元。2.2021年10月23日,金斗公司将挖掘机送到黄**处。黄**发现金斗公司提供的挖掘机未提供炮头及炮管。3.2021年10月24日,金斗公司向黄**出具一份《龙工分期销售合同》,并要求黄**签字。黄**在本合同上签字,但金斗公司并未将应属黄**的一份合同交给黄**。合同第一条产品概况约定:赠送:常规保养二次、锤头一个、破碎管路一套。合同中的锤头和破碎管路即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所称的炮头及炮管。4.2021年10月31日,黄**要求金斗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提供锤头即破碎管路并安装到挖掘机上,金斗公司回复称2021年11月1日会和师傅*通。5.截止黄**...(本文书还有6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