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诉被告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3,800元、评估费1,714元、施救费350元;2、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先行赔付,剩余部分全部由第一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3日5时40分左右,第一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鄂g******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青浦区沪渝高速南侧追尾案外人肖某某驾驶的机动车,造成原告本人的车辆损失。后此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经上海顶信价格评...(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