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与被告赫兹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兹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w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赫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w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81,924.15元、辅助器具费1,240元、误工费69,666.68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4,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先行赔偿,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赫兹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17时05分许,在本市淮海中路东湖路东北约6米处,赫兹公司员工邱某某驾驶沪a******机动车与正在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本文书还有2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