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振兴镀锌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支付2022年1月份劳动报酬,且被上诉人未举证其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存在合理事由;2.2022年2月份劳动报酬虽已发放,但金额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被上诉人无故拖欠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考勤记录表能够显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模式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上诉人超出标准工时加班,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4.被上诉人提交的工...(本文书还有4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