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建平因与被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建平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再审本案,纠正原审判决错误。2.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3.泰康人寿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与事实相悖。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主体认定错误,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维护原建平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泰康人寿公司是否已向原建平支付2004年、2005年应付红利一审中,泰康人寿公司就已向原建平支付2004年、2005年红利提交了两份收据,收据显示了支付相应款项的日期、支付方式为“现金”并加盖印章,且领款人处有原建平本人签字,原建平本人亦认可签字的真实性二审中,原建平主张2004年、2005年应付...(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