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要求被告自诉讼之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7日,二被告因买楼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45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尚欠40000元未返还。2022年4月,二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欠原告的欠款未做处理,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
被告李**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根本不存在,被告李**从未向原告借款,被告李**购买楼房时间是2021年1月7日,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2020年11月27日根本不是被告李**购楼的时间,所以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李**没有借款事实...(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