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袁**与被告新疆隆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康仁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袁**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新疆隆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康仁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新疆隆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17,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7,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5月1日计算至付款之日);2、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康仁医院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等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新疆隆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书面的《...(本文书还有1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