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821775.72元,已给付59225989.52元。如果四被告不认可工程量增加的部分也不会给付工程款。第四关于监理部门签字问题。在增加工程量评审汇总表中虽然没有监理部门签字盖章,但是《竣工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证》均证明案涉工程于2012年12月25日竣工,于2015年12月25日由密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工程备案手续,案涉工程已由众被申请人接收并使用多年,即表示对工程质量及增加部分的认可和接受。二.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经过双方同意并经监理部门签字确认。2021年10月14日,黑龙江禹班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21年2月19日密山市飞达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