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嘉公司)与被告王**、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27872.13元,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277.84元(按年利率6%暂计至2022年10月23日,后续利息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判决原告对两被告位于郴州市骆仙路燕泉福邸**房处置价款超出(2022)湘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优先受偿权之外部分在代偿款本息及主张权利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文书还有2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