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23)云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路建公司于2023年7月4日以昌宁县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昌宁县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被告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昌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云南路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昆明中院(2023)云01民初****号民事裁定,本案继续由昆明中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云01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破产重...(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