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天台县平桥镇竖岩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22)浙1023民初****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6月7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天台县平桥镇竖岩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油漆工资42893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409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