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改判张*不支付货款55500元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一审诉讼费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一审认可使用张*的车辆进行运输。张*提交了2019年1月28日李**签名的结算单据,明确载明“还有运费44000元”,该内容并非单纯表达欠付运费,而是表达了核对账目后还有运费44000元未付,是用轮胎款顶账之后结算的欠付张*运费数额。且根据法律规定,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未注明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案涉单据上并未书写货款清偿日期,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单据的次日起算,张*签字的三张单据已全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李**答辩称:1.对张*一审提交的结算单据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实其主张的运费抵顶事宜。2...(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