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七彩荣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23)云0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招行昆明分行于2023年5月17日以荣达公司、云南祥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宏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荣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荣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荣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中院(2023)云0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因管辖权异议产生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已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