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黑龙江福康医疗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公司)、孙**、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黑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张**、孙**、孙**不服一审裁决,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黑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上述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坤泰公司、福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赵**、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五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以其中的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本文书还有2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