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安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海安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赵**的法定代理人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安贞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不当;2.原审判决关于护理费的认定错误。
赵**辩称,1.一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一审认定的护理费以及计算标准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青海安贞医院向赵**赔偿医疗费189981.67元、残疾赔偿金802175.08元、误工费230792元、护理费2877740元、营养费1022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00元、住宿费200元、交通餐饮费3849.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2166...(本文书还有4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