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请求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本案王**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不是请求补缴社保,一审法院以未缴社保为由认为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仲裁时效,明显错误,社保是否缴纳不影响劳动关系持续存在。2、本案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一审法院以超过时效驳回王**要求确认2009年2月至2021年9月与华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华盛公司辩称,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2、仲裁时效应从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计算,一审认定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文书还有3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