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郭**、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被告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5272.3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975.32元共计433247.63元,(暂计至2023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郭**、樊**提供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的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本文书还有1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