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马*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70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共人民币9924.4元,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左右,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协议,每人出资10万元在云南昆明成立并经营云南晨辉化妆品有限公司,因被告的原因一直没有签订任何合作协议。该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成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股东,原告为监事。现该公司已注销。自2019年7月10日起,原告为公司成立以及运营共投入147662元。2020年6月左右,原告与被告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原告要求退出云南晨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被告同意与原告核对公司的账目及产品库存价值,并于2020年6月29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