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与被告康*、康*1、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兼被告康**法定代理人康*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康*、康*1、高*给付医疗费37434.8元、医事服务费50元、护工费42940元、餐费3692.1元。事实与理由:康*入院前系流浪状态,在良乡行宫东门附近被村民捡到,报警后由派出所人员送至我院,经派出所民警查找到康*1系康*之母,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29日康*在我院住院治疗,进行保健机构对弃童的健康监督和照料,产生医疗费等。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康*1拒绝支付上述费用。2019年10月30日由政府协调将康*送至房山区儿童福利院,对于康*...(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