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2)青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的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2)青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的主要诉求及事实根据。判令二被上诉人给付工程款412280元及利息、零工工资30000元。中铁十五局一公司为案涉工程中标施工单位,2016年上诉人通过李**承包了案涉挡墙工程,约定包工包料,单价每立方为220元,2018年1月20日完工。后中铁十五局一公司施工的隧道出现大水,冲毁了上诉人已完成的挡墙工程,上诉人按照二被上诉人要求再次施工,完成工程量1874立方米,每立方220元,工程款为41...(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