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水支行(以下简称浦北农商银行白石水支行)与被告浦北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卢**、黄**、彭**、陈*、卢**、梁*、彭*、卢*、卢*、王*、卢*、汪**、卢**、庞**、卢*、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和被告浦北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彭**、陈*、卢**、梁*、彭*、卢*、王*、卢*、汪**、卢**、庞**、卢*、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北农商银行白石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浦北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89998.15元及利息93193.99元(利息计至2022年8月23日止,以后利息以1789998.15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还清之...(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