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5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80元,由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985元,耿**、大连市中山区麻辣百分百饭店、曹**共同负担5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210元(耿**预交31630元,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66580元),由大连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336元,耿**、大连市中山区麻辣百分百饭店、曹**共同负担874元。
本院经再审查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查明:1、2020年12月8日,即在本院二审判决宣判前,本案当事人之一百分百饭店工商登记注销。2、合同期满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曹**按每月166813元标准支付租金。自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每月按10万元标准支付租金。只是2017年1、2月间交付15万元。曹**...(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