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旭*********(以下简称“旭升安装公司”)与被告平*海峡**************(以下简称“海峡如意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升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峡如意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升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海峡如意城公司向旭升安装公司支付汇票本金391406元及利息(以39140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8日,海峡如意城公司向旭升安装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3083xxx*****************16403。上述汇票显示:收票人为旭升安装公司,出票人、承兑人为海峡如意城公司,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到期日为2022年7月28日,票据金额为391406元,承兑人...(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