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王**、海阳市植***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鲁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市植物油厂(以下简称植物油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王**与植物油厂自1995年1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王**是植物油厂的职工,自1995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档案至今仍在植物油厂,植物油厂从未通知王**解除劳动合同。2、1998年植物油厂的主管部门海阳市粮食局发布【1998】第14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王**等职工的社会保险等都由植物油厂交纳。3、王**自1999年8月之后没有上班是因为植物油厂一直未给安排工作,也未通知王**解除劳动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植物油厂至今未通知王**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与植物油厂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植物油厂辩称,王**是1999年再未上班,劳动保险由植物油厂缴纳至2001年12月之后王**再未到植物油厂上班,劳动保险也未缴纳,其劳动关系2001年12月之后终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事实清楚,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王**与植物油厂自1990年1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诉讼费由植物油厂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587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