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龙湖中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中鼎物业公司)诉被告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4157.73元及违约金5195.61元(违约金以被告拖欠物业费用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之日起每日按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日约为5195.61元,以后续计);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次加压电费7元、水*46.9元;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共暂计9407.2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的中鼎公***小区阳光棕榈苑**幢**单元**房建筑面积140.94平方米。物业合同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最早拖欠物业服务费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物业费缴纳标准为:包**。住宅物业服务费1.5...(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