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因与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哈达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莫旗哈达阳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的委托代理人蒋**、刘*,被告莫旗哈达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原告在莫旗哈达阳镇额尔和办事处双合村有75亩土地,2009年4月14日被告做出了(2009)14号“关于刘**与蒋**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意见”,将原告所有的上述7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刘**所有,并强制过户到刘**名下,即被告将该土地交给了第三人刘**经营。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该处理意见因“超越职权”而无效,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经审...(本文书还有2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