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朱**、朱**与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收到鉴定意见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朱**、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79073.68元、救护车费4500元(2021年12月29日)、购药费160元、包车费4000元(2022年1月10日转回医院支付3200元车费+800元加油费)、送葬车费1500元、白蛋白1952元。2、判决支付张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720元(60元/天×212天)、张某某营养费16960元(80元/天×212天)。3、判决支付张某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21200元(100元/天×212天)。4、判决支付原告方护理费50880元(120元/天x212天x2人),交通费2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朱**深圳往返巫山车费2200元(550元/人×4次)、飞机票1073元、误工费900元(100元/天×3天×3人)。6、判决支付张某某死亡赔偿金409581元(45509元×9年)、安葬费49188元(8198元/月×6月)。7、判决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朱**)76435元(30574元×5年÷2)。8、判决支付原告方精神抚慰金50000元。9、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4日原告朱**之妻、原告朱**、朱**、朱**之母张某某因腹痛到被告医院治疗,经诊断需手术治疗,并于2021年12月5日进行了手术,术后病情加重。2021年1...(本文书还有6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