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富(连**)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食品配料公司”)与被告无锡福之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福之源公司”)、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富食品配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福之源公司、张*、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富食品配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买款87092元、违约金16976.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870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己交付货物金额为82674.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交付,则按照13%的税率向原告退回开票款9511.25元、按照25%的税率向原告退回因不...(本文书还有2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