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伊犁华域大酒店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伟易达水产商行、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犁华域大酒店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伟易达水产商行、黄**、张**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1,454.6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36,687.23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8年2月19日计算至2020年7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7,288元。以上合计445,429.83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期到2017年8月18日,借款利率为5%,利息按月支付,...(本文书还有2846字未显示)